昨日,我院执结了一起因共同喝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几名被告都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全部的案件款。
2015年7月,孙某与五名被告共同在酒店喝酒、议事,酒后经被告劝阻,孙某仍坚持驾驶其电动三轮摩托车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死亡。事后孙某的妻子及子女将五名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孙某及五名被告均系成年人,其在共同饮酒时本应注意适时有度,对饮酒引起的后果都应有充分认知。其中,孙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预见,但却未听他人阻劝酒后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根据查明事实,本次交通事故孙维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对因本次单方事故致其受伤、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与孙某吃饭时共同饮酒的被告,相互间具有照顾、注意义务,当时其中两名被告虽意识到这种危险性也进行了阻劝,但同桌吃饭的五人未能有效阻劝孙某,未尽到照顾、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对该判决均未提出上诉,五名被告于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内均主动到法院将判决的案件款交给了原告李某,本案执行完毕。但在本案中,被告压根未想到一次再普通不过的饭局造成了他人的死亡、而自己竟要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的赔偿款并不足以弥补原告家庭顶梁柱倒下的伤痛。被告承担的是金钱的损失,而孙某自己承担的是生命的代价以及对家庭的失责。这类酒宴在我们生活中司空见惯,劝酒也是必不可少,殊不知,这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在聚会中劝酒、饮酒要有度,这是对他人履行的必要的注意义务,更是对自己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