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次开庭、申请司法鉴定不能、多次赴外地取证、利用电话、微信等平台向专业人员请教等环节,终于在2016年年初,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一条阿根廷杜高犬死亡赔偿案件圆满结案。
据犬主孙某讲,该犬是其于2013年4月3日花费高价98600元购买的,支出检验、鉴定、注册等费用23000元。2015年2月17日晚,其带着“狗狗”外出打疫苗,行至彬县炭店镇路段处,被一辆急速驶过的小轿车扎死。后其前往交警队与肇事司机协商,提出12万元的赔偿要求,赔偿理由是:事故致亡犬是一条名狗,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购买时就花费了高价,现饲养近两年之久,且其一直将“狗狗”视为朋友,现爱犬突然离去,不仅给其财产上带来了损失,更造成情感上的伤害。但因为孙某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最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无奈,孙某只能起诉至法院。
第一次开庭之际,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均表示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如此离谱的要价,不仅让两位被告无法接受,就是案外人听起来也会觉得很荒唐,毕竟再名贵的狗也是一条狗,原告将涉案烈犬带至公众场所,未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其也存在一定过错并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据理力争、互不相让,法庭气氛一度紧张至极。
其实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致亡犬只的定损问题,如果能准确的给犬只定价,那么该案便会迎刃而解。为了平息双方之间的矛盾,保险公司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且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但后经承办人员联系中院法技室,法技室工作人员答复:因涉案犬只尸体已经被处理,在仅有事故照片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该案又一次进入了死胡同。
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法庭只能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开庭,旨在通过法庭调解处理双方的矛盾,但参与审理的人员心知肚明,调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一条狗让所有人员都犯难了,案件审理举步维艰。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鉴定不能、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承办人员向庭上有经验的前辈取经后另辟蹊径,对原告的职业、经济来源做调查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前往户县城西派出所和涉案犬只购买见证处“实战犬舍”,进行实地调查,不放过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细节;在见面不能的情况下,采用电话、微信的方式联系犬只出售人高某和“实战犬舍”的经营人应某,在微信中向两位亮明身份、说明通话目的,并做了通话记录。据了解,两年前,原告确实从高某处购买过阿根廷杜高犬,但因时隔太久,高某已不记得当时的购买价格;另外,高某和应某提供了纯种阿根廷杜高犬现在的市场行情价格,这个价格与办案人员从其它渠道了解到的价格基本相符。
了解到这些信息后,承办人员立刻联系原告,结合原告自身经济状况、购买犬只的事实、出门遛狗存在的过错及现在该血统犬只的市场行情等,多次给原告做调解工作。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经过多次和原告谈话、调解,最终原告接受按照赔偿价10000元调解结案。
这起案件审理时限长达半年之久,涉案标的为一只名犬。看似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但涉及到了动物定损、鉴定不能等的问题,这是我们在承办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一些看似简单的案子,但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复杂,所以处理案件要学会寻找突破口,学会解放思想、大胆创新。
邓小平说,掌握新技术,要善于领悟,更要善于创新。如果把办案技能作为一门技术,创新更要贯穿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