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 已同居生活十余载,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闹分手,分手时两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某一纸诉状将胡某诉至彬县人民法院。1月29日,彬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就非婚生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承担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并于当日给付了全部案款。
2002年赵某和胡某经人介绍认识,其后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生育一女,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0月,赵某称胡某将两人的收入私自从银行取出,拒不说明财产去向。胡某称赵某在外与她人关系暧昧。两人相互猜疑,并因多方原因经常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恶化 ,无法共同生活。赵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孩子的由其抚养,由胡某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分割由胡某持有的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后,赵某与胡某均情绪激动,赵某扬言胡某要是把存款挥霍完就弄死胡某,胡某却称其辛苦挣的钱不愿让赵某拿走花到其他人身上,要喝药威胁赵某。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主动出击,做被告及其父母的思想工作,有效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对双方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说服教育,最终赢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双方同意孩子由赵某抚养,胡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元。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女方的利益,给女方分配百分之六十。以上款项已给付完毕。至此,一桩难以调和的矛盾纠纷平和化解,当事人也对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赞不绝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