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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显公平 引领社会好风尚
作者:杜遥  发布时间:2016-03-11 09:20:11 打印 字号: | |
  近期,彬县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做到了案结事了。

  2015年11月,被告宋某驾驶小轿车沿彬县龙高镇梁家村路段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至此的原告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彬县交警大队认定,宋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宋某支付医疗费20000元。宋某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险,并保有不计免赔。2016年1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但其主张中并不包含宋某垫付的20000元医疗费。宋某认为,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属于这次事故的直接损失,自己的车辆购有保险,应当对自己垫付的费用予以归还。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并不包含这20000元,对被告的主张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应自己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悉心工作,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并将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一并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处理中,交通事故责任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事故发生后,出于道义上的考虑或应交警部门要求,会先期垫付为救治交通事故受害人而产生的医疗费等。事故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起诉时,一般不会将该笔费用纳入诉讼请求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作为诉讼案件被告的事故责任人在垫付上述费用后,在诉讼过程中希望法院能够一并处理,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对于该问题,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垫付费用请求不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按照不告不理原则,不应予以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精神,对此可一并处理。本案中,法院更认同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垫付医疗费一并处理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一个程序中处理多个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纠纷精神,且有利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公平性。更有利于引领及时救治事故受害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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