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下午2时30分许,沈某同其父持面额为22176元的现金支票前往彬县农行取款。在取款过程中,柜台职员李某从现金箱内共取出平铺捆扎完整的5整把现金,其中面额为100元的3整把、面额为50元的2整把,并将其中面额为100元的和面额为50元的各2整把,放置在槽口内柜台,将剩余面额为100元1整把进行拆封,取出一部分在验钞机上反复清点确认2100元后,另在零钞纸盒内取76元,李某起身将先前在槽口内柜台放置的4整把现金及清点的2176元,通过槽口一并递到沈某手中,沈某再未进 行清点,而是将李某从槽口递出的所有现金全部拿走,槽口内柜台再无现金。
事发后,李某发现多给付了沈某现金10000元,随即电话联系沈某协商解决该事宜,但经彬县农行多名工作人员和沈某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先行向彬县农行赔付了因个人操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后依法向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彬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根据李某的申请,依法冻结了沈某12000元的存款。在 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李某向法庭提供了事发当日给沈某办理业务时的监控录像,证明其给沈某多付给了10000元的事实,结合李某提供的其它证据及沈某的当庭陈述,合议庭合议后一致认为,李某与沈某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关系,李某作为受损人,沈某作为受益人,李某主张沈某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李某人民币10000元。
因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咸阳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在开庭审理之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彬县人民法院依据二审判决,随即将一审冻结的沈某的存款进行了扣划,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该案是一起普通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沈某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致使李某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原本其应当负返还义务,但拒绝履行,最终引发上述纠纷的发生。虽然李某在给客户取款的过程中,虽然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原则,但李某的失误操作不应成为沈某获取利益的理由。
古人云:惟诚可以破天下之伪,惟实可以破天下之虚。虽经司法途径,最终解决了财产返还的问题,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李某为此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较高,而对于试图占有不当得利的沈某来说,除了承担返还义务,还要支付因败诉产生的诉讼费用。因此,通过一个简单的小案例,告诫我们不仅要谨慎、诚信之外,我们更期待一个不依赖法律底线来解决诚信问题的社会环境,呼吁人们勿因不义横财一时起贪念而将诚信美德抛之脑后,予他人配合帮助,自留道德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