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都下落不明了,你们还打电话开什么庭,离什么婚?你们法院为什么不帮我找女儿?555~~~”,2016年3月15日彬县法院新民法庭的法官电话中传来了张老汉气愤而悲伤的话语。承办法官在和张老汉取得联系后,于次日前往西安市张老汉打工居住的地方对该案中被告张某失踪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从当地公安机关调取了张老汉于2014年2月的报案材料,回来后传唤了原告贾某,向其告知了张某现状并释明了相关法律,贾某自愿撤回了对张某的离婚起诉并另案提起了宣告失踪之诉。
近年来一方当事人因下落不明提起离婚的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在审理中很多法官习惯于一、准予离婚;二、子女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维持各自现状;四、各人的债务各人自行偿还。本人认为以上处理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离婚的条件进行了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很多人当事人会想当然的认为一方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了,何谈夫妻感情,这种就应当判离。这种案件能不能以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而判决离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结合近期遇到的几起因一方下落不明而起诉的离婚案件,这几起案件都存在下落不明一方可能遭遇意外的倾向,家人已经报案。据此,我认为处理这样的离婚案件之前,应当先启动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程序,历经这样的程序不仅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体现了法律对下落不明一方的尊重和保护,更有利于挽救家庭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
温馨提示:家庭成员下落不明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夫妻一方希望与下落不明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可在下落不明一方失踪满2年后,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一方失踪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下落不明一方失踪满4年的(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是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可以通过宣告死亡程序,婚姻关系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