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本是好朋友,碍于情面帮朋友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了名,结果稀里糊涂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做了被告。日前,彬县城关镇李某就碰到这样一件窝火的事。
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好朋友,2015年10月28日李某接到陈某电话,称请李某吃饭,席间陈某向另一位王某借款5000元,王某当场就将钱交给了陈某,要求陈某出具一张借条,并要求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因为考虑到陈某与自己是好朋友,且见到王某当场豪爽掏钱,也不好意思驳了陈某面子,所以在借条上签了明。
借款到期后,因为陈某一直未归还借款,王某便一纸诉状将陈某、李某告到了法院,稀里糊涂的李某焦急的去找陈某时,才发现陈某已去向不明了。
2016年3月3日彬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陈某与王某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担保法律关系亦成立并生效,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最终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王某5000元,被告李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