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彬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某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即原告以被告将其库房门上锁,且拒不打开,致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且能证明其损失的部分证据被锁在库房内为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执行申请,要求依法打开库房门,并清点库房内财物。
本院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经合议庭合议,及时做出先予执行裁定书,但在规定时间内,被告王某拒绝履行裁定书规定的义务。为此,刘晓宏副院长遂带领本案合议庭成员及法警队成员紧急出动,前往申请人库房所在地进行强制执行。在刘副院长的带领下,在开锁公司的配合下,干警们顺利进入库房内,整个库房内充斥着各种难闻的味道,甚至令人作呕,又因库房内长期无人,卫生间地面弥漫着下水道溢出的脏水,几乎没有可以驻足的地方,刘副院长身先士卒,第一个进入了库房内,他先是在每个小房间里面浏览了一遍,然后开始紧紧围绕执行内容仔细询问申请人,并指挥办案人员一同清点库房内的财物,同时叮嘱相关人员做好记录工作,法警成员更是不辞辛苦,高举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记录。
在刘副院长的正确指挥下,同志们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不怕脏、不怕累,本次先予执行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虽然干警们错过了午饭,牺牲了午休,但却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