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八月份的某一天,席某带着传票满腹牢骚的来到法院,面对办案法官,他怒吼道:“我没有向原告借钱,更没有使用原告的钱,原告凭什么将我告到法院”,原本燥热的天气,掺杂席某火爆的语气,整个办公室气氛似乎一触即发。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13年5月6日,席某的外甥王某因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席某答应为其筹借款项,为此席某联系到李某,李某同意借款,但前提条件是由席某向李某出具欠条,后李某向席某提供的银行账号里如数汇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及时还款。至此,李某一纸诉状将席某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被告席某对原告李某陈述的借款过程等事实均予以认可,但辩称,其非该笔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后经法院调解,席某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席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并在达成协议当日给付了执行案款。
那么,在本案中,席某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呢?
一般来讲,席某作为名义借款人,与原告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用资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则可以另案处理。
只因碍于情面,席某不得不面对该起官司,并承担还款责任。在此,郑重提醒:部分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者碍于情面,给别人借用身份证、印章或直接签名成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如果实际用资人不按时还款,名义借款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个人签名需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