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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担保要负责 拒绝执行要不得
作者:史原  发布时间:2017-05-25 14:38:38 打印 字号: | |
  彬县人民法院在“四反十打”专项行动中,继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及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彰显司法权威和震慑力。

   谢某与王某、闫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向谢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闫某和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还款,约定还款期限内王某未还款,由担保人承担责任,谢某遂将三人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谢某欠款及部分利息,闫某、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不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彬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于5月16日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彬县人民法院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不断加大对拒执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使一批抗拒执行者受到法律制裁,彰显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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