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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我们谈谈
作者:文娟  发布时间:2017-05-25 14:43:53 打印 字号: | |
  昨天下午,一起因家庭暴力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在全组人员的致力调解下,被告反悔,并当庭向原告许下承诺,案件最终以双方调解和好结案。昨晚,微博热搜又被一条“刘洲成家庭暴力”的消息霸占,刘洲成是何方神圣?竟然能打败长期霸占热搜头条的流量小生们,我赶紧在百度上输入“刘洲成”,原来他就是当年那个唱着《棉花糖》中“想带你一起流浪,沐浴阳光,去完成温暖的想象;喜欢你人任性时候,可爱模样,好像失意时投下的阳光”的大男孩,现如今,难道是因为在歌手的生涯里熬不出头,反其道而行,用家庭暴力这种敏感的方式再次进入大众视野。

   我问了身边一些比较有独立思想的朋友,他们说,家庭暴力的本质就是“恃强凌弱”。男女本身在某些方面就是天生的不平等,只有打破这种不对等的局面,才是将家庭暴力赶尽杀绝的唯一办法。

   我认为,要从本质上解决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寻找到家庭暴力的根源—“恃强凌弱”,大部分意义上指的是男强女弱的局面,所以要想打破这种不平的的局面,女性朋友们首先要学习如何成为一个独立自由的人,包括精神上和经济上的独立,不要因为婚姻而成为某一个人的附属品,当你足够强大,强大都能独立处理好自己的生活,能冷静理智的分析你所需要的的婚姻生活,能从容的处理解决婚姻当中出现的裂痕。纵使家庭、孩子将你的双肩压得没有抬起的机会,但是的心灵、你的精神不属于任何人,在枯燥的柴米油盐当中、在锅碗瓢盆的厨房里,一样可以奏出美妙的乐章。

   第二,我是人民法院的干警,我为法律代言。成为独立自由的女性,需要时间的打磨。对于已经身陷家庭暴力的妇女们,不要灰心,不要无助,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我国已经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规定:对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面对伤害,不能选择性的容忍或者无条件的吞没,众多的例子告诉我们,容忍、吞没换来的只会是变本加厉。法律在每一个人的身边,维权护法,才是保护自己、保护家庭的最好选择。

   其实家庭暴力一开始并不是毒瘤,只是当其在萌芽阶段,没有及时得到遏制,后来其顺势发展,才成长为婚姻生活中的毒瘤。成长的阶段,婚姻占重头,如何让自己不在婚姻里停止成长,需要我们整个社会关注起来,关注婚姻,关注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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