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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那些事之逾期利息
作者:郭咏梅  发布时间:2018-10-18 09:10:2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点]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8日孙某向焦某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于2016年7月8日向焦某借款15000元,2016年8月8日前还清”。焦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孙某辩称愿意还款,但双方未约定故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分析]

焦某与孙某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孙某向焦某出具了借条且对焦某主张的借款事实与借款金额无异议,孙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返还借款,故对焦某要求孙某返还借款15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焦某主张自孙某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裁判注释]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越发频繁,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成为关注的热点话题。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实务中逾期不返还借款的情形多发,关于逾期利息的争议也较多。法律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规定,简言之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二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三是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对于第一种情形,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第二种情形,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对于第三种情形,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利息的自愿支付,既有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情形,也有超过约定利率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情形。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利息之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其自愿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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