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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终审判决曹卜元等三人恶势力犯罪案
作者:雷青春  发布时间:2019-07-07 23:40:37 打印 字号: | |
  6月14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彬州市人民法院对曹卜元、曹书元、李建民三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彬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曹卜元、曹书元、李建民三名被告人利用村民代表身份,以维护村民利益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滋扰、威胁等手段阻拦他人建筑施工,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曹卜元、曹书元、李建民三名被告人六年三个月、六年、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对三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曹卜元、曹书元、李建民三名被告人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曹卜元、曹书元、李建民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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