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彬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联合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路上成功查扣一辆被执行人轿车。
2011年,被告张某与原告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达成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彬县鸿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工地供应混凝土。合同达成后,原告向被告工地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并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向原告付款。后被告张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原告向彬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按照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车辆信息录入查控系统。6月25日,该车辆行驶至咸阳市区被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暂扣,并通知了彬州市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赶到现场,成功接收了扣押车辆。
在今后的工作中,彬州市法院将继续加强与交警部门及兄弟法院通力配合,全面开展对被执行人车辆布控,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