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困惑】
“法官,欠我钱的人已经死亡了,他欠我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王某问道。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但是如果债务人死亡了,那么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就随之消灭了?
债务人的配偶和继承人应否承担责任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
债务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他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相信类似的困惑对于与王某有同样经历的债权人来说并不少见。今天,就由彬州法院为您解惑吧。
【案情回放】
2019年11月13日,李某飞向原告李某龙借款2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12日偿还;同年的11月24日,李某飞向原告再次借款3万元,并出具3万元借条一张,约定于2020年1月20日偿还,并用其名下的长安牌轿车担保。被告偿还3万元后,于同年的12月份因意外事故死亡,尚欠2万元尚未偿还,故原告将李某飞的父母李某群、王某琴及妻子王某娟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被告未到庭,但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借款 2万元,李某飞通过手机已向原告偿还1万元,李某飞因事故死亡后,被告未继承其任何遗产,唯一的赊销汽车也被赊销公司收回,而且李云飞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另外被告未参与其借款事宜,所以不应承担李某飞生前所借的债务。
经审理查明,李某飞生前与父母各自分家另过,其父母未使用所借款项,故其父母不承担偿还该债务的义务;该债务发生于王某娟与李某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娟未能证明该债务为李某飞个人债务,所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现李某飞已死亡,应由被告王某娟负责偿还。
【法官连线】
本案主审法官陈宝珍释法: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借款债务随之消灭。债务人死亡的,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有义务进行清偿,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遗产继承人承担清偿的义务。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该规定以及最高院对该条规定的最新答复,如果该借款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死者配偶将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该借款债务承担债务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