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彬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卢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建昌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金某从甘肃省庆阳市乘车到彬州市伺机实施盗窃,先后在多个小区踩点,均未得手,最后潜入该市西大街永丰御景苑小区,携带网购开锁工具从该小区A座顶层入手开始逐层寻找能打开的房门,最后打开了该楼四层某公司办公室,盗窃现金19万元。盗窃得手后,金某逃往西安、庆阳等地,将所盗钱财挥霍一空。2019年9月金某被彬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被告人金某指派了辩护律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充分陈述。在证据面前,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审判机关从轻处罚。
合议庭评议后,案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盗窃财物予以追缴。
近年来,彬州市人民法院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规范审判权力运行,坚持院庭长一线办案、带头办案、“入额必办案”,实现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