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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请注意,举证不能后果很重要
作者:计倩倩  发布时间:2020-12-25 09:49:37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那么究竟什么是举证责任,不履行举证的责任会有什么后果?下面让小编以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为案例来解说。


【原告诉称】


2016年,被告西北建设公司中标开发建设彬州市世纪城住宅楼项目,原告耿某昌项目部的人员经过口头协商,由其为项目部搭建彩钢瓦房及工料棚等零散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完工给付。但在实际施工期间,该项目部人员支付11000元西北建设公司将工程包给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支付7000元,剩余款项25047.3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西北建设公司、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共同给付上述欠款

 

【被告辩称】


西北建设公司认为,该项目起初系本单位员工承包建设,后来本公司将该项目工程转包于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所有权利与义务已经转移,本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无任何劳务关系,原告施工期间位于其公司接受转包之前,本公司也未给付过原告款项,本公司亦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耿昌的诉讼请求。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理由】


彬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耿某昌主张与被告西北建设公司、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两被告均否认,原告耿某昌对劳务合同成立与否、谁向其支付过劳务费等关键事实,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对耿某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耿某昌可与接受劳务方继续协商解决或者补充收集证据后另行诉讼。

 

【法官释法】


在经济交往中,提供服务一方为了与接受服务一方顺利达成合同,往往忽视必要的书面协议及索要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则问题不大,如果发生合同纠纷,那么“受伤”的往往是提供服务一方。比如在本案中,原告为了以劳务赚取利益,没有谨慎查明对方的有效身份,也没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样没有工程验收单、结算单等必备材料,加之其起诉的被告否认存在合同关系,就造成了自己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所以建议广大打工人在经济交往中,一定要擦亮眼睛,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或者借助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优势,提前做好功课,以保障自己未来的期待利益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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