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那么究竟什么是举证责任,不履行举证的责任会有什么后果?下面让小编以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为案例来解说。
【原告诉称】
2016年,被告西北建设公司中标开发建设彬州市世纪城住宅楼项目,原告耿某昌与该项目部的人员经过口头协商,由其为项目部搭建彩钢瓦房及工料棚等零散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完工给付。但在实际施工期间,该项目部人员向其支付了11000元后,西北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向其支付了7000元,剩余款项25047.3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西北建设公司、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共同给付上述欠款。
【被告辩称】
西北建设公司认为,该项目起初系本单位员工承包建设,后来本公司将该项目工程转包于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所有权利与义务已经转移,本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与原告无任何劳务关系,原告施工期间位于其公司接受转包之前,本公司也未给付过原告款项,本公司亦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耿某昌的诉讼请求。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理由】
彬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耿某昌主张与被告西北建设公司、陕西煜塬建筑工程公司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但两被告均否认,原告耿某昌对劳务合同成立与否、谁向其支付过劳务费等关键的事实,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对耿某昌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耿某昌可与接受劳务方继续协商解决或者补充收集证据后另行诉讼。
【法官释法】
在经济交往中,提供服务一方为了与接受服务一方顺利达成合同,往往忽视必要的书面协议及索要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则问题不大,如果发生合同纠纷,那么“受伤”的往往是提供服务一方。比如在本案中,原告为了以劳务赚取利益,没有谨慎查明对方的有效身份,也没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样没有工程验收单、结算单等必备材料,加之其起诉的被告否认存在合同关系,就造成了自己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所以建议广大打工人在经济交往中,一定要擦亮眼睛,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或者借助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优势,提前做好功课,以保障自己未来的期待利益得以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