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牵涉千万家,关乎你我他,出现物业纠纷也在所难免,且看今日份以案释法: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交纳物业费欠费是否应当履行书面催交义务?
【案例简介】
2020年,咸阳某物业公司起诉彬州市紫薇花城小区业主胡某,主张2018年-2019年物业费2500余元及违约金200元。物业公司称已经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胡某催交物业费,但胡某均置之不理,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原告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履行所管辖小区范围内管理服务义务,具有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权利。而胡某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且对于物业公司服务未提出异议,在物业公司履行书面催交义务后,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法律提示】
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提起物业费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一是经书面催交,二是业主无正当理由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因此,物业公司在起诉之前应向业主送达物业费书面催交通知,履行书面催交义务,物业费书面催交通知中应当明确被催交业主房号、催交物业费数额、对应的物业服务期间及明确合理的交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