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作者:计倩倩  发布时间:2021-01-19 09:04:53 打印 字号: | |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了服务于紫薇花城小区的家和物业公司诉小区业主郑某等一百余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并已经成功调解执行了其中20余起纠纷。

 

图为业主履行调解协议的转款截图

 

【案简介】

20141月至2019年12月,彬州市紫薇花城小区业主一直未交纳小区物业费,小区物业服务人家和物业经多次催交未果,诉至彬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内存在各种问题,包括电梯故障小区设施未定期维护,保洁未及时清理导致环境卫生较差等管理不到位的行为。家和物业公司认为该单元内有两部电梯,发生故障的只是其中一部,因故障严重需要动用业主大修基金,且其一直在积极协商中。

【法院认为】

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考虑到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所以对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同时对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予以适当的调整

 

图为办案法官向当事人发放案件执行款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家和物业公司作为紫薇花城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业主负有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但是基于本案中业主提出的电梯故障、环境卫生等服务瑕疵,法院可以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对物业费数额及违约金进行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