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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一审获刑十个月
【我为群众办实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一审获刑十个月
作者:雷青春  发布时间:2021-04-15 20:54: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张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年。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乙因一起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被彬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赔偿受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44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乙不履行赔偿义务,张某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经过查询发现张某乙在彬州市某果库存放有1000多箱苹果未出售,执行人员随即查封了该苹果,并告知张某乙,苹果属于鲜活商品,如遇价格合适可以自行变卖,但必须提前告知法院,所卖钱款必须交到法院执行案款管理专户用于执行判决。

2020年3月,张某乙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查封的苹果进行变卖,将所卖的钱款挪作他用,未按要求交至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专户,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彬州市人民法院以张某乙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向彬州市公安局移送了该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与张某甲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彬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私自变卖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且未按照要求将变卖所得钱款交至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专户,系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张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年。


 
责任编辑: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