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全国“断卡”行动,彬州市人民法院近期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该两起案件的被告人郝某、王某贪图小利,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出售给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用于银行结算,从而触犯刑律。其中郝某出售的银行卡中转账流水90余万元,王某出售的银行卡中转账流水450余万元,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没收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近年来,犯罪分子持续利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这对我国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断卡”行动就是要通过控制这两类卡片,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
我院近期宣判的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是对全国“断卡”行动的积极响应,严厉打击了非法贩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我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利用电信网络犯罪行为,确保“断卡”行动取得实效,坚决打赢“断卡”行动攻坚战。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等服务均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那样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