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上午,彬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告人家属及部分群众代表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永乐镇镇长、义门镇党委书记、农业农村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拨付拆迁补偿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万余元,对家庭财产中的300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的事实、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充分地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王某某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于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下一步,彬州法院将进一步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切实用好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开庭、以案说法等形式,敲响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警钟,教育引导广大公职人员强化法纪意识、守好廉洁底线,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宣传效果,切实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