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构筑物损害赔偿纠纷,这是《民法典》生效后,首次判决的构筑物损害赔偿纠纷的给付之诉。
原告王某承接了景区临时设施彩虹门项目,于2023 年年 4 月 23 日与被告李某微信上达成协议,由被告李某负责备料、搭建、拆除及安全责任,约定4 月 27 日下午拆除,费用共计 4000 元。被告李某 4 月 24日搭建成功交付原告王某,2023 年 4 月 27 日该彩虹门遇风突然倒塌,将游人武某等人砸伤,景区管理处出面与受害人签署赔偿协议书,原告王某负责付款,合计给受害人赔偿了 123912.81 元。原被告双方未提供彩虹门国家、行业、合同质量标准。彬州市当日天气:局部多云,北风三级。
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李某赔偿 123912.81 元,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应该由雇主即原告王某承担责任,调解无果。
彬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就搭建、拆除临时设施彩虹门达成协议,均无异议,依法认定为有效的承揽合同。被告李某搭建成功、交付原告王某后离场,倒塌事故发生,由此引发的赔偿纠纷,应为构筑物损害赔偿纠纷。因双方对质量、安全没有具体约定,被告李某在搭建、原告在王某验收、使用中均有过错,原告王某作为管理人、使用人,被告李某作为施工方及所有人,应该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李某主张系雇佣、劳务关系,与本案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61956.40 元。
被告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期在上级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