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门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保险公司和乘客赔偿伤者损失23000余元。
2023 年3 月22 日18 时,被告张某驾驶其小型轿车,在彬州市城管局门前停车,乘客田某开车门时,与原告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杨某受伤,两车受损。彬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某及田某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往医院,医疗费为6000余元,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原告杨某的误工期为80 日,护理期为30 日,营养期为30 日。原告起诉后,三被告均对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因为乘客开车门时与原告相碰发生的事故,并非被保险人或者及允许的驾驶人导致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张某及田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当庭调解无果。
彬州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及田某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是根据现场事实,交通行政管理法规作出的结论,在审理中,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事故成因分析,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单位出入口临时停车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该车乘坐人田某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二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对各自的过错行为分别承担70%、30%责任。就保险公司负担的比例问题,三被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原告杨某医疗费等损失23000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70%,由田某承担30%。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