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针对案件面广量大,政策、法律性强的特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认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结的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为典型一例。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系工队同事关系,2024 年 4 月 19 日、5 月 5 日被告刘某向原告郭某借款合计 10000 元,并给原告郭某出具书面借条,至今未还。庭前调解无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 10000 元债权成立,有证据可证,依法认定原告已经完成民间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故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主张原告与工队老板系合伙人,10000 元性质是应得工资,其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无法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不能对抗原告直接证据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某借款 10000元。被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